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第三章 采血和供血第十八条有效血站应当根据采血需要,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提供的场所或者指定的区域,设置固定采血屋、流动采血点。公安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城管等部门应当对依法设置的采血点的采血工作给予协助、支持。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