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红十字会应当对积极献血或者在献血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对本单位献血者给予适当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