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和保护责任单位开展传承传播活动:(一)记录、整理、出版有关技艺资料;(二)提供必要的传承传播活动场所;(三)给予必要的经费资助;(四)组织开展研讨、展示、宣传、交流等活动;(五)其他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传播的措施。地方法规 ·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