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保护责任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收集该项目的实物和资料,并登记、整理、建档;(二)采取有效措施保存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有关资料和实物,保护有关建(构)筑物和场所;(三)依法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展示活动;(四)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传承人 ;(五)定期报告项目保护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地方法规 ·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