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和保护责任单位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一)记录、整理、出版有关技艺资料;

(二)提供必要的传承传播活动场所;

(三)给予必要的经费资助;

(四)组织开展研讨、展示、宣传、交流等活动;

(五)其他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传播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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