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十八条有效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享有下列权利:(一)开展传艺、展示技艺、讲学以及艺术创作、学术研究等活动;(二)享受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传承经费补贴;(三)按照师承形式或者其他方式选择、培养传承人;(四)依法参加有关活动并取得相应报酬;(五)其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权利。地方法规 ·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