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十七条有效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可以申请或者被推荐为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一)被公认为通晓并掌握某种非物质文化遗产内涵、形式、流程、规则的;(二)熟练掌握某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技艺,在当地有较大影响或者被公认为技艺精湛的;(三)积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活动的。地方法规 ·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