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机构、团体和民间组织,可以认定为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责任单位:

(一)以保护传承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为宗旨,挖掘、整理、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和表现形式的;

(二)掌握某种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形式的技艺或者开展相关研究、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

(三)保存一定数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资料和实物,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的。

地方法规 ·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