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十六条有效自治县外组织或者个人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考察、搜集、采访、征集和研究活动,应当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规定开展活动。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进行前款规定的活动,应当尊重当地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不得损害群众利益、破坏民族团结。地方法规 ·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