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十五条有效禁止破坏、损毁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资料或者实物。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对列入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建(构)筑物、特定场所进行拆除、迁移或者改变原貌。因国家建设需要拆除、迁移或者改变原貌的,必须与所有权人达成相关协议,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审查,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