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对在动物防疫工作和动物防疫科学研究中做出显著成绩以及检举违反动物防疫法律、法规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