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工作的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应鼓励、支持动物防疫的科学研究。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病流行、防治情况,组织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宣传普及动物防疫科学知识,提高动物防疫水平。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