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