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捕捞的其他动物。本条例所称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生皮、原毛、精液、胚胎、种蛋、乳以及未经熟制的肉、脂、脏器、血液和未经加工的绒、骨、角、头、蹄、尾等。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