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本条例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捕捞的其他动物。

本条例所称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生皮、原毛、精液、胚胎、种蛋、乳以及未经熟制的肉、脂、脏器、血液和未经加工的绒、骨、角、头、蹄、尾等。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