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擅自销售或对外提供兽用生物制品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立即采取措施收回已售出的生物制品,没收违法所得和未售出的生物制品,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