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四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根据当地动物传染病流行情况,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进行疫病检疫和监测。需要进行临床检查和实验室检验的动物种类及其检疫对象名录由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