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禁止经营下列动物和动物产品:

(一)封锁疫点、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

(二)疫点、疫区内易感染的;

(三)依法应检疫而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

(四)染疫的;

(五)病死或死因不明的;

(六)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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