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第十五条已修改禁止经营下列动物和动物产品:(一)封锁疫点、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二)疫点、疫区内易感染的;(三)依法应检疫而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四)染疫的;(五)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六)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