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第十六条已修改单位或个人因科研、教学、生产、防疫等特殊需要,从省外引进动物病原体,须经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运输动物病原体和病料,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运输;其实验场所以及污水、污物、动物尸体等须及时进行消毒或无害化处理。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