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将科技成果转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计划实施、人才培训、资金投入等方面给予支持和保障。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