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管理、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培育和发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计划部门、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范围,负责相应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