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屏侗族自治县乡村公路条例/第三章 管理和养护第二十四条已修改乡村公路养护需要在公路用地以外取土、弃土、挖砂、采石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划定范围。地方法规 ·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