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屏侗族自治县乡村公路条例/第三章 管理和养护第二十二条已修改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公路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实施路政巡查,管理和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对违反公路路政管理的行为依法检查、制止和处罚。地方法规 ·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