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乡村公路养护建议性计划,筹集和管理乡村公路养护资金,对乡村公路养护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定期考核。

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公路管理机构按照批准的乡村公路养护计划组织实施,对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

地方法规 ·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