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乡村公路建设用地应当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确需占用耕地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

自治县与邻县接边乡村公路建设用地,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与邻县协商解决。

通乡公路建设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通村公路建设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受益的村组调剂解决。

跨村公路建设用地由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地方法规 ·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