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屏侗族自治县乡村公路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五条已修改乡村公路建设用地应当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确需占用耕地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自治县与邻县接边乡村公路建设用地,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与邻县协商解决。通乡公路建设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通村公路建设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受益的村组调剂解决。跨村公路建设用地由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地方法规 ·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