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屏侗族自治县乡村公路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六条已修改乡村公路建设需要拆迁房屋等设施或者清除地上附着物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产权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及时拆迁或者清除。地方法规 ·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