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屏侗族自治县乡村公路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已修改自治县人民政府多渠道筹集乡村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资金。(一)国家拨付资金;(二)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不少于当年地方财政收入1%预算安排;(三)拖拉机(含小四轮)、三轮车、摩托车养路费;(四)依法自筹或者由群众自愿投工投劳;(五)社会捐助;(六)其他合法渠道取得的资金。地方法规 ·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