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自治县人民政府多渠道筹集乡村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资金。

(一)国家拨付资金;

(二)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不少于当年地方财政收入1%预算安排;

(三)拖拉机(含小四轮)、三轮车、摩托车养路费;

(四)依法自筹或者由群众自愿投工投劳;

(五)社会捐助;

(六)其他合法渠道取得的资金。

地方法规 ·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