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乡村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由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专户,统一管理。

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编制乡村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资金使用计划,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