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屏侗族自治县乡村公路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已修改乡村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由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专户,统一管理。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编制乡村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资金使用计划,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