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公用设施管理第二十五条已废止城镇规划区内,应按规定设置街道标牌、交通标牌、消防、通信、照明、交通站点、环境卫生等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移动和拆除城镇公共设施:不得在公共照明线路、供电设施、通信设施、地下管线及其它设施搭接和安装其它设备、物件。地方法规 ·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