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公用设施管理第二十四条已废止禁止占用道路、广场、绿地、供电走廊和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 在城镇规划区内挖砂、采石、取土,应经批准,并采取防护安全措施,不得破坏城镇规划和生态环境。地方法规 ·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