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管理第十八条已废止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应保持合理间距,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好给水、排水、供电、通信、通道、通风、采光等设施。 旧城区内私有房屋的改建应服从城镇建设总体规划,不得擅自扩大原有宅基地面积;不得妨碍交通、消防安全;不得侵占公共绿地、邻里通道。地方法规 ·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