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管理第十九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应服从自治县人民政府实施城镇规划调整用地的决定。不得违反城镇规划修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河道行洪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地方法规 ·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