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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岩溶资源保护条例
第十七条
有效
国家已将岩溶资源用于军事设施、战略物资储备设施的,不适用本条例。
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
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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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