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二章 宗教团体第八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宗教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佛教协会、道教协会、伊斯兰教协会、天主教爱国会、天主教教务委员会、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基督教协会和天主教湖南教区等宗教团体。成立、变更和注销宗教团体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