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修改为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作出显著成绩的宗教组织、宗教教职人员,由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