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已修改非宗教组织或者个人接受宗教性捐献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