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七章 宗教财产第三十八条已修改宗教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用于兴办公益、慈善事业和其他与该宗教组织宗旨相符的活动。宗教组织不得勒捐和摊派。非宗教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接受和变相接受布施、乜贴、奉献和其他宗教性捐献。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