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宗教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用于兴办公益、慈善事业和其他与该宗教组织宗旨相符的活动。

宗教组织不得勒捐和摊派。

非宗教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接受和变相接受布施、乜贴、奉献和其他宗教性捐献。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