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本条例所称宗教财产,是指宗教组织依法使用的土地,依法所有或者管理、使用的山林、房屋、构筑物、各类设施、宗教收入、各种捐赠、从事经营服务活动的合法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