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六章 宗教教育第三十六条已修改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举办宗教教职人员和教徒培训班前,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宗教事务部门发现举办培训班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当予以制止或者责令改正。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