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章 宗教教职人员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宗教教职人员的身份,由宗教团体按照本教的全国宗教团体有关规定认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其中,省级以上重点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教职人员报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