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章 宗教教职人员第二十六条已修改宗教教职人员可以依照教规、教义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指定的临时宗教活动场所主持或者参与主持宗教活动。未取得宗教教职人员身份的人员,不得主持宗教活动。禁止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借宗教名义进行非法敛财等活动。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