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章 宗教教职人员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宗教教职人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爱国爱教,品德端正,有相应的宗教学识。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