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任何组织和个人进入宗教活动场所应当遵守宗教活动场所的各项规定,尊重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的宗教信仰和宗教习惯。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