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人员、财务、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档案、环境保护等管理制度,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