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民主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成员经民主推选,报登记机关备案。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本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的教育和管理;
(二)安排本场所的宗教活动和教内事务;
(三)兴办以自养为目的的生产服务企业;
(四)管理、使用本场所的房屋、收入及其他财产;
(五)维护本场所的合法权益;
(六)每年向登记机关提交上一年度的管理情况报告;
(七)管理本场所的其他事务。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