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宗教活动场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设立登记后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可以参与民事活动。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