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二章 宗教团体第十一条已修改宗教团体可以进行宗教文化学术研究和交流;可以按照国家与本省有关印刷、出版管理等方面的规定,经批准后编辑、印刷宗教书刊、宗教电子出版物和宗教音像制品等。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