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Amended

宗教团体可以进行宗教文化学术研究和交流;可以按照国家与本省有关印刷、出版管理等方面的规定,经批准后编辑、印刷宗教书刊、宗教电子出版物和宗教音像制品等。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