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宗教团体应当对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和法制教育,按照教规、教义指导教务,依法维护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