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需要编制村庄规划的,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隶属于区的,由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审批;隶属于县(市)的,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地方法规 · 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