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九条有效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镇(乡)规划、村庄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由组织编制机关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并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地方法规 · 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22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